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,依据《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实际,制定本评价标准。
第二条 专业划分
义务教育阶段:品德与生活、品德与社会、思想品德、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科学、历史、地理、生物、物理、化学、体育、体育与健康、信息技术、音乐、美术、综合实践活动、管理。
高中阶段:语文、数学、外语、思想政治、历史、地理、物理、化学、生物、音乐、美术、体育与健康、信息技术、通用技术、管理、职业教育。
第三条 适用范围
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、职业中学、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、工读学校、成人中小学校、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四条 资格名称
中小学教师员级、助理级、中级、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、二级教师、一级教师、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。
第二章 申报资格
第五条 基本条件
一、拥护党的领导,胸怀祖国,热爱人民,遵守宪法和法律,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,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,爱岗敬业,关爱学生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。
二、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,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,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。
三、身心健康。
第六条 申报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,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。
第七条 学历、学位与资历要求
一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教师:
(一)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、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(二)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。
二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二级教师:
(一)具备硕士学位;
(二)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,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;
(三)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、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;
(四)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。
三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教师:
(一)具备博士学位;
(二)具备硕士学位,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;
(三)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,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;
(四)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、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;
(五)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。
四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高级教师:
(一)具备博士学位,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;
(二)具备硕士学位、学士学位、大学本科毕业学历,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;
(三)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、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。
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。
五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正高级教师:
(一)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:
(二)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,并在小学、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年不允许申报:
一、弄虚作假,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;
二、经有关部门鉴定,发生责任事故的;
三、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;
四、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,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。
第三章 评价条件
第九条 三级教师评价条件
一、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,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。
二、具有教育学、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,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,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。
第十条 二级教师评价条件
一、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,能够胜任班主任、辅导员工作,教育效果较好。
二、掌握教育学、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,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,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、教材,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,教学效果较好。
三、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,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。
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评价条件
一、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,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,进行思想道德教育,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、辅导员工作经验,并较好地完成任务。
二、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、教材、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,教学经验比较丰富,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,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,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,教学效果好。
三、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,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,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。
四、在培养、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。
五、任现职以来,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。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,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/3;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l门课程的教学工作,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/3。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O学时。
六、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2条(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):
(一)教书育人成果明显,获得2次校级或1次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(模范)教师或优秀(先进)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;
(二)面向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个体差异,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、优秀率明显提高,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发展;
(三)初步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,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,每年度承担校级公开课(包括展示课、观摩课、研讨课和优质课)或开展校级专题讲座(经验介绍)1次;
(四)有3项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,或有2项科研成果在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,或有1项科研成果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;
(五)作为第一作者,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,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,字数1500字以上;
(六)作为作者,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,字数1万字以上。
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
一、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,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,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,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、辅导员等工作,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。
二、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、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,教学经验丰富,教学业绩显著,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。
三、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,在课程改革、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,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。
四、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,在指导、培养二级、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
五、任现职以来,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。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,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/3;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,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/3。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00学时。
六、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(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):
(一)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,获得2次县级或1次市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优秀(模范)教师、优秀(先进)教育工作者、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;
(二)面向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个体差异,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名列前茅,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,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,在各种比赛、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、获得好评;
(三)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,是县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,承担县级有影响的公开课(展示课、观摩课、研讨课和优质课)3次,开展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要求的县级专题讲座(经验介绍)3次。
(四)有2项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二等奖,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;
(五)作为第一作者,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,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,字数1500字以上;
(六)作为作者,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,字数为2万字以上。
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
一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;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,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,出色地完成班主任、辅导员等工作任务,教书育人成果突出。
二、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,教育教学业绩卓著,教学艺术精湛,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;
三、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,在教学思想、课程改革、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,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,在实施素质教育中,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。
四、在指导、培养一级、二级、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,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育教学专家。
五、任现职以来,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。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,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/2;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,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/3。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50学时。
六、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(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):
(一)教书育人成果突出,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、师德先进个人、优秀(模范)教师、优秀(先进)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;
(二)教学质量优异,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,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,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充分的发展,在各种比赛、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、获得广泛好评。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、科技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、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,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;从事艺术、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,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、文化、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、作品展、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,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;职业中学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,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,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;
(三)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,是省级骨干教师(骨干校长)或教学能手,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(展示课、观摩课、优质课和讲座)3次,其中国家级有影响的至少1次。荣获省(部)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(作者名次为前三名)1次;
(四)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;
(五)作为第一作者,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,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,字数1500字以上:
(六)作为作者,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,本人承担字数为3万字以上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、评价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。
第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。
第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“以上”均含本级。 第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等要求均应为
本专业的,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。
第十八条 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,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。
第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参照本评价标准执行。